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小字第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8 日
- 當事人青田實業有限公司、趙振宏、林清祥、林政榮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小字第218號 原 告 青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振宏 訴訟代理人 林沛彤律師 被 告 林清祥 訴訟代理人 林嘉德 被 告 林政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2日下午5時5分在本 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