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小字第6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黃致毅
- 法定代理人陳萬祥
-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小字第602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鍾宇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健涵、全速配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伍仟壹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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