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小字第6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0 日
- 當事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萬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竹小字第602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鍾宇全 羅正喆 被 告 洪健涵 全速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蕭宛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