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建簡字第8號
- 原告
- 統正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瑋倫
- 被告
- 高廣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前二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0,000元,應繳裁判費5,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70元,業經本院通知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繳納,逾期即駁回起訴,該通知已於111年9月2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