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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建簡字第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汪銘欽

原告
統正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瑋倫
被告
高廣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前二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0,000元,應繳裁判費5,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70元,業經本院通知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繳納,逾期即駁回起訴,該通知已於111年9月2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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