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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救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邱玉汝

  • 當事人
    鄭世偉全盛行即江彩英羅少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鄭世偉 相 對 人 全盛行即江彩英 羅少文 共 同 代 理 人 張堂歆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全盛行即江彩英、羅少文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訴請相對人等損害賠償之訴,本應於起訴時繳交裁判費,惟因原告車禍事件中,傷及手、足,雖然已漸康復當中,但醫生證明單中,亦提及終生殘廢,屬於重度殘障。試想往後之衣、食、住、行,教原告何以承受,情何以堪。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第1項前段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所謂訴訟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 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06號裁 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即本院111年度竹簡字第387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其因車禍事件傷及手、足,生活困難,無資力繳納裁判費等情,業據提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新竹醫院診斷證明書及傷勢照片等件以為釋明(見系爭事件卷第35至43頁、第65至71頁),並經本院調取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之財稅資料,查得聲請人110年度無財產及所 得,是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尚非屬虛妄;又聲請人所提起之系爭事件既尚待本院調查辯論,亦難認顯無勝訴之望,則依首揭規定,應准對聲請人為訴訟救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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