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簡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車輛維修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官
    汪銘欽
  • 法定代理人
    陳麒良

  • 原告
    黑總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黃瑋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竹簡字第188號 原 告 黑總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麒良 被 告 黃瑋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車輛維修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9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肆仟肆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又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256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第1項聲明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4,435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24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04,435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參本院111年6月9日言詞辯論筆錄)。核係更正法律 上之陳述,並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6月24日將車牌號碼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送交原告維修,迄尚積欠原告承攬之維修費用餘款204,435元未清償,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 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4,43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提出之聲明異議狀陳述略以:伊與原告債務尚有爭執,故原告所陳述與聲請並非事實,以致無從遵辦等語置辯。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報價單、兩造間LINE對話截圖影本為證,而被告既未到場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至被告以書狀空泛辯稱伊與原告債務尚有爭執,原告所陳述並非事實云云,則難憑採。 (二)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04,435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1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周育瑜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