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簡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車輛維修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3 日
- 當事人黑總國際有限公司、陳麒良、黃瑋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竹簡字第188號 原 告 黑總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麒良 被 告 黃瑋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車輛維修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9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肆仟肆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又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256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第1項聲明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4,435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24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04,435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參本院111年6月9日言詞辯論筆錄)。核係更正法律 上之陳述,並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6月24日將車牌號碼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送交原告維修,迄尚積欠原告承攬之維修費用餘款204,435元未清償,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 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4,43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提出之聲明異議狀陳述略以:伊與原告債務尚有爭執,故原告所陳述與聲請並非事實,以致無從遵辦等語置辯。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報價單、兩造間LINE對話截圖影本為證,而被告既未到場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至被告以書狀空泛辯稱伊與原告債務尚有爭執,原告所陳述並非事實云云,則難憑採。 (二)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04,435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1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