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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簡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溢收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邱玉汝
  • 法定代理人
    王龍鎮

  • 原告
    林欣柔張有良練育豪蔡夢依彭繹楷
  • 被告
    黃騰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簡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騰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龍鎮 人 訴訟代理人 劉玉津律師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林欣柔 張有良 練育豪 蔡夢依 彭繹楷 住○○市○區○○路○段000 巷00號0樓之0 彭繹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溢收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是被告並無聲請之權限,聲請人即被告聲請移轉管轄,已屬無據,聲請人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雖聲請人主張本件應由聲請人即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等語。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所謂因契約涉訟,即本於債權契約或物權契約而提起之民事訴訟。凡因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之成立、履行契約、或因契約之解除、撤銷、終止或因不履行契約而請求返還定金、給付違約金、損害賠償、減少價金、修補瑕疵等事項所提起之訴訟均屬之。至於所謂債務履行地,專指當事人以契約訂定之清償地而言,於雙務契約當事人互負之債務,非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債務履行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本件相對人即原告等分別向聲請人即被告購買位在新竹市之黃騰大吉社區房屋,並向相對人收取瓦斯管線內管裝管費,而裝管地點係位在新竹市黃騰大吉社區所在即為聲請人債務之履行地,而本件係因上開不動產買賣總價款是否包含瓦斯管線相關費用所生訴訟,依前開說明,本院即有管轄權,本院無從依職權移轉管轄。被告請求移轉管轄,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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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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