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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簡字第27號

返還溢收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邱玉汝

上訴人
即被告
黃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龍鎮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欣柔

張有良

練育豪

蔡夢依

彭繹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溢收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9,2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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