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簡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收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邱玉汝
- 法定代理人王龍鎮
- 原告林欣柔、張有良、練育豪、蔡夢依、彭繹楷
- 被告黃騰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簡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龍鎮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欣柔 張有良 練育豪 蔡夢依 彭繹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溢收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9,2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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