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簡字第385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吳鎮宇
- 訴訟代理人
- 黎永澤
- 被告
- 吳秉睿即劍南春小吃店
吳秉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8日下午4時55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竹簡字第385號
吳秉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8日下午4時55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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