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簡字第3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簡字第38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鎮宇 黎永澤 被 告 吳秉睿即劍南春小吃店 吳秉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8日下午4時55分在 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