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簡字第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黃致毅
- 原告黃嘉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簡字第455號 原 告 黃嘉振 上列原告與被告志晟藝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係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 萬元,應徵裁判費179,20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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