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簡字第455號
- 原告
- 黃嘉振
上列原告與被告志晟藝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係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 萬元,應徵裁判費179,20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