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簡字第460號
- 原告
- 李啓麟
- 訴訟代理人
- 魏翠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恩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育齊律師
- 被告
- 玉峰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萬年輝
- 法定代理人
- 曾玉惠
- 訴訟代理人
- 葉鈞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竹簡字第46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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