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簡字第6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李政益即羽宸商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簡字第60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鄭喻甄 被 告 李政益即羽宸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27日上午9時45分在 本院民事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