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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66號

聲請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周美玲

聲請人
眾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永田

上列當事人聲請核發「半成品建物房屋面積93.04平方公尺裁定證明」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先前建有半成品房屋於新竹縣○○鎮○○段00地號土地上,請求本院核發該屋為聲請人起造之裁定證明藉以繳納房屋稅云云各語(見本院卷第7~11頁書狀),經本院111年11月2日通知聲請人聲請事項是否為「確認坐落於新竹縣○○鎮○○段00地號土地上之同段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無門牌號碼,坐落範圍、面積尚待實測)為聲請人所有」,如否,請具體說明欲請求法院於裁定主文所需判斷之結論,並說明欲請求法院判斷有如聲請人主張之法條依據(見本院卷第33頁函稿),經聲請人收受本院通知後,具狀表示「凡在土地上所有建築物均要依地上建築物第3條明文規定要課徵建築物稅捐法,第3條課稅無論面積,請求本院核發半成品建物房屋面積93.04平方公尺裁定證明給聲請人,才能交予房屋稅稽科註冊稅籍登記,依規繳納年度半成品建物房屋稅,以免受罰」等語在卷(見本院卷第37頁),則聲請人為了避免受到房屋稅條例第3條「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對於包含違章建物在內房屋若未依法設定稅籍,將來可能受到行政裁罰之不利效果,不過僅係其聲請之經濟利益,且遍查現行法文既無上開事項須由民事法院為准、駁之規範,聲請人復未如期補正指出其得以合乎法律規範資以請求之依據所在,則本件聲請欠缺程式,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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