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展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李世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展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騰 代 理 人 洪大明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緯衡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10年度建字第2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0年度建字第2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111年11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舉凡核 對更正筆錄、上訴程序或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或具他項正當事由,而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給付工程款事件(110年度建字第23 號),就民國111年11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所為訴訟上和解內容,有調閱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