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張詠晶
- 法定代理人鍾依儒、許秋澤
- 原告天懿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新竹縣新豐鄉公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58號 原 告 天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依儒 被 告 新竹縣新豐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許秋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給付工程款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21,174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5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 又被告新竹縣新豐鄉公所法定代理人業經重新選任,請另具狀說明是否聲請承受訴訟,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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