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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94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張詠晶

原告
源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肇嘉
訴訟代理人
陳全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史洱梵律師
被告
林雄發即居之安租賃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返還押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萬3,594元,應繳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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