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瀬耕一、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忠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前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鄭鈞瑋律師 王菱律師 被 告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廷(即久福花園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 被 告 大三鴻國際貨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大三鴻國際貨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89,949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4,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