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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2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王佳惠

原告
亥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景
被告
安得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䕃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安得利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91,300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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