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51號
- 原告
- 盛源精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復華
- 訴訟代理人
- 何文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芷寧律師
- 被告
-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育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1,8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