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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5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王佳惠

原告
盛源精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復華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芷寧律師
被告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1,8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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