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林三川即三億鋼鋁企業社、盧亭臻即景昌企業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39號 原 告 林三川即三億鋼鋁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被 告 盧亭臻即景昌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潘貴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亭臻即景昌企業社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124,4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