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去保證責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陳麗芬
- 法定代理人許國興
- 原告吳玉泉
- 被告劉吟郁即鴻凱起重工程行、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44號 原 告 吳玉泉 被 告 劉吟郁即鴻凱起重工程行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吟郁即鴻凱起重工程行、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除去保證責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參拾參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肆仟零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曾煜智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