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69號
- 原告
- 右融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右昀
- 訴訟代理人
- 吳孟良律師
鄭亦珊律師
蔡承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仟零貳拾壹萬捌仟肆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萬伍仟玖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1269號
鄭亦珊律師
蔡承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仟零貳拾壹萬捌仟肆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萬伍仟玖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