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張瑞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7號 原 告 張瑞斌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來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陸拾貳萬肆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陸仟玖佰參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