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72號
- 原 告
- 卓聖林
- 被 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被 告
- 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鎮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捌仟肆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