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1 日
- 當事人竹安股份有限公司、李旭東、魯郁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78號 原 告 竹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旭東 原 告 魯郁伶 楊坤國 楊坤煜 楊坤淦 關永武 共同送達代收人 涂秋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陳玉美、黃鳳月、黃三正、黃鳳珠、黃三立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伍仟捌佰捌拾伍萬陸仟壹佰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伍仟貳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原告併應提出坐落○○鄉○○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及○○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全份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4 日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