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孫國龍即仟晟運輸企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85號 原 告 孫國龍即仟晟運輸企業 訴訟代理人 陳克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逢生即老永昌商行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