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向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賴人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07號 原 告 向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人豪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鎰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肆萬玖仟貳佰柒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參仟貳佰柒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柒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4 日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