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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1 日
  • 法官
    張詠晶
  • 法定代理人
    朱效鴻、王永壯、鄧明斌、李伯璋

  • 原告
    欣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8號 原 告 欣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效鴻 被 告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王永壯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被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請求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5405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1年1月24日 所製作之更正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就原告應分配之利息計算有誤,短少分配新臺幣(下同)717,606元,應重新製作分配 表分配,依前揭說明,本件原告主張於變更系爭分配表後,其受分配金額應增加717,606元,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717,6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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