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8號
- 原告
- 欣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效鴻
- 被告
-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 法定代理人
- 王永壯
- 被告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法定代理人
- 鄧明斌
- 被告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法定代理人
- 李伯璋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請求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5405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1年1月24日所製作之更正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就原告應分配之利息計算有誤,短少分配新臺幣(下同)717,606元,應重新製作分配表分配,依前揭說明,本件原告主張於變更系爭分配表後,其受分配金額應增加717,606元,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17,6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