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宇曜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林藎如、優必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彭天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2號 原 告 宇曜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藎如 被 告 優必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天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必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柒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捌仟肆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