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5號
- 原告
- 永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聰彬
- 訴訟代理人
- 張婉娟律師
邱懷祖律師
鄭家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調解費新台幣貳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參拾陸萬零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陸拾參元,扣除調解費新台幣貳仟元,尚欠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陸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