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杜微、嵩益股份有限公司、兼、梁議云、周德財、王靖壹、王聖翔、邱煥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3號 原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杜微 訴訟代理人 鄭志政律師 被 告 嵩益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梁議云 被 告 周德財 被 告 王靖壹 被 告 王聖翔 被 告 邱煥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日所為 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十五行關於「給付工程款」之記載,應更正為「返還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書 記 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