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官周美玲
- 當事人熊城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2號 原 告 熊城婉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簡弘恩即郭佳榮、興和開發有限公司即加倍杰有限公司、羅韋傑即清松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上列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6萬8,5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2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4萬1,78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4萬1,783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份到院,繕本逕送他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王 明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