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68號
- 原告
- 謝友仁(即謝孝林之繼承人)
- 被告
- 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誠 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具狀補正謝孝林之全部繼承人為原告(
請詳載姓名、地址)。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