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特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德仁、南山鑫五金有限公司、張南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96號原 告 特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仁 訴訟代理人 黃忠義 被 告 南山鑫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南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5萬元,應繳裁判費25,255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755元。(二)提出準 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