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官
    張詠晶
  • 法定代理人
    林德仁、張南山

  • 原告
    特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南山鑫五金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96號原 告 特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仁 訴訟代理人 黃忠義 被 告 南山鑫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南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5萬元,應繳裁判費25,255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755元。(二)提出準 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蔡美如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