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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9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張詠晶

原告
特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仁
訴訟代理人
黃忠義
被告
南山鑫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南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5萬元,應繳裁判費25,2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755元。(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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