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利吉富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洪士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97號 原 告 利吉富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士豪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永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萬柒仟捌佰玖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捌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參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