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安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施宣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63號 原 告 安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宣輝 訴訟代理人 方明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顥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顥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李勻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