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兆螢科技有限公司、林兆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65號 原 告 兆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兆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伍萬捌仟壹佰參拾伍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 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