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6 日
- 當事人歐奉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81號原 告 歐奉京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翌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林盈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