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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8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張百見

原告
歐奉京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翌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盈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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