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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0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王佳惠

原告
陳寬智即廣岩工程行
被告
鋐凱建設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即寬頻不動產有限公
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永騰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曾聲請對被告鋐凱建設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即寬頻不動產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00,749元,應繳裁判費12,9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47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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