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12號
- 原 告
- 黃張月桂
- 黃睿哲
- 黃玄明
- 黃玄成
- 黃昌玥
- 黃光玥
- 共同訴訟代
- 張婉娟律師
- 理人
- 邱懷祖律師
- 鄭家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譽建設有限公司、張正忠、昇悅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參佰參拾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萬伍仟壹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41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譽建設有限公司、張正忠、昇悅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參佰參拾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萬伍仟壹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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