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官鄭政宗
- 原告黃張月桂、黃睿哲、黃玄明、黃玄成、黃昌玥、黃光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12號 原 告 黃張月桂 黃睿哲 黃玄明 黃玄成 黃昌玥 黃光玥 共同訴訟代 張婉娟律師 理人 邱懷祖律師 鄭家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譽建設有限公司、張正忠、昇悅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參佰參拾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萬伍仟壹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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