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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1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鄭政宗

原 告
黃張月桂
黃睿哲
黃玄明
黃玄成
黃昌玥
黃光玥
共同訴訟代
張婉娟律師
理人
邱懷祖律師
鄭家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譽建設有限公司、張正忠、昇悅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參佰參拾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萬伍仟壹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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