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14號
- 原告
- 遠雄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福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溪霞隱社區管理委員會、宏家凱悅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伍仟貳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41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溪霞隱社區管理委員會、宏家凱悅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伍仟貳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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