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遠雄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葉福榮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14號 原 告 遠雄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福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溪霞隱社區管理委員會、宏家凱悅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伍仟貳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書 記 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