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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14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蔡欣怡

原告
遠雄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福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溪霞隱社區管理委員會、宏家凱悅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伍仟貳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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