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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
    李宇璿
  •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 當事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1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通用矽酮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遭被告占用之新竹市○○段 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 臺幣(下同)3,100元,而其主張被告占用之面積合計為222.39 平方公尺(10+80.48+91.91+40),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 為689,409元(3,100×222.3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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