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15號
- 原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趙子賢
- 訴訟代理人
-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通用矽酮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遭被告占用之新竹市○○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100元,而其主張被告占用之面積合計為222.39平方公尺(10+80.48+91.91+40),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689,409元(3,100×222.3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