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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15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李宇璿

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通用矽酮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遭被告占用之新竹市○○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100元,而其主張被告占用之面積合計為222.39平方公尺(10+80.48+91.91+40),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689,409元(3,100×222.3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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