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86號
- 原告
- Dawn Tech Pte. Ltd.
- 法定代理人
- 鄞立紳
- 被告
- 祥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8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三、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