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羅智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55號 原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洪佳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品文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書 記 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