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泰億營造有限公司、王欽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57號 原 告 泰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欽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32,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