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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
    李珮瑜

  • 當事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00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原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系爭不動產即新竹縣○○鄉○○○段0地號、3-1地號、新豐 鄉振興段993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含共有人部分),並應提出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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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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