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研翊科技有限公司、楊永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19號原 告 研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亞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743,5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87,625元;又本件原告起 訴狀記載委任訴訟代理人提出訴訟,然原告起訴時未併提出委任狀,茲依同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7,625元,並提出委任狀,如逾期未補繳及提出,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林盈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