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楊素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41號 原 告 楊素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加波力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市○○街000號2樓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再加計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金額(應計算被告至民國111年7月止積欠之租金總額),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書 記 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