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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2 日
  • 法官
    陳麗芬

  • 當事人
    達理斯電機工程有限公司阜立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李育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14號 原 告 達理斯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懿 被 告 阜立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信權 被 告 李育槿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阜立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李育槿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參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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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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