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14號
- 原告
- 達理斯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振懿
- 被告
- 阜立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信權
- 被告
- 李育槿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阜立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李育槿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參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