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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19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張百見

原 告
朱建治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如壹空間設計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86,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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