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朱建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19號原 告 朱建治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如壹空間設計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86,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74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鄧雪怡